1、資助以對等原則為基礎:政府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總核准開支的 50%(獲批項目所需的帳目審計費用除外),而企業須以現金形式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 50%。政府為獲批項目所需的帳目審計費用,提供全額資助,每次審計費最多港幣一萬元,計入企業的累計資助金額。在「內地計劃」及「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中,每間企業的最高累計資助金額上限(連審計費)合共為港幣七百萬元,而每個項目資助上限(連審計費)為港幣一百萬元。
2、「相關企業」,即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登記為不同業務企業,但由相同持有人持有 30%或以上的擁有權(追溯到持主要股份公司的各主要自然人股東資),並有相同業務性質將被視為同一間企業,以計算累積資助總額(以港幣七百萬元的最高累積資助金額為準)。
3、在本計劃推行期間,每間企業最多可獲資助七十個核准項目(「內地計劃」及「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包括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