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專項基金申請資格

BUD專項基金

1、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不論從事製造或服務行業,或是否已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具有業務,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主要在香港以外營運業務的企業或空殼公司將不視為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

2、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資助期間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員工記錄、報稅表、或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約、發票等。

3、如項目措施將由申請企業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的業務單位(即當地業務單位)執行,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 證明企業與當地業務單位有直接投資關係。如申請企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被視為與當地業務單位有直接投資關係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A) 申請企業持有當地業務單位 50%以上的擁有權;
或(B) 持有申請企業 30%或以上擁有權的股東(自然人),亦同時持有當地業務單位 50%以上的擁有權;
或(C) 申請企業及當地業務單位由同一群股東(自然人)100%持有。

Share this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Translate »